采购出口的生产企业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LR阅读:2024-09-17 15:24:09
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采购出口的退税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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