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受抵债土地、房屋权属是否交契税
答:吉地税发[2006]133号文件规定:各商业银行承受的抵债土地、房屋征收契税问题,区分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二是对商业银行承受非关闭、破产企业抵债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促进金融企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将税率由5%下调到3%执行。
附:财税[2003]184号: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此优惠执行日期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提示:根据此文件,如果您是承受依法破产的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依法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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