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杨 然
近年来,互联网渠道成为消费者重要的投保方式,与此同时,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也随之**。近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通知》坚持为民监管的原则,**加强经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产品方面,《通知》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此,《通知》明确了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提出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对于不适合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品种,要求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保险的服务质量不应悬于真空。为加强互联网保险的落地服务,《通知》在明确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等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强调财产保险公**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担**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对于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乱象,《提示函》则进一步强调要坚决杜绝、严厉打击,并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科学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文件的发布,很快引起保险机构集中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显示,截至目前,仅8月份新披露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就有约90条,超过了今年以来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总数的一半。“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完善,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增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教授曾燕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虚拟性较高、专业性较强、服务能力不足、业务不合规、产品销售误导等问题,此次对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助于缓解诸多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经济日报记者 杨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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