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需要结转余额吗?
LR阅读:2024-09-18 05:24:37
工会经费无需结转余额,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发工资总额2%限额内扣除。多余金额不能结转下年,需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需向工会或代收的税局上交**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金额给企业工会组织。 分级缴纳的方式如下:按工资总额的2%的40%交给代收税务局,工资总额的2%的60%直接缴纳给企业的基层工会。企业依据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入账。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于1978年12月22日发布。 根据该通知,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具体比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其余5%上交**总工会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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