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多久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扣税凭证,现在不再受到认证抵扣期限的约束。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一直进行抵扣。
具体来说,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具的上述各类扣税凭证,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措施极大地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提高了效率。
然而,对于那些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如果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续经过多次修改)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也经过了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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