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21亿余元、违法放贷33.2亿余元 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一审被判死缓
被判死缓 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案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违法发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并罚。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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