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清晰界定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

LR阅读:12025-03-29 14: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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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并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对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等。

  **民生银行**经济学家温彬认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与银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陆续出台,便民利民的金融产品服务推陈出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问题。

  “边界清晰、尺度明确、标准细化、温暖有度”,温彬用了四个关键词来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在他看来,针对金融机构,该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包括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方面。针对客户,客户在知情基础上自主承担风险,需如实提供信息,否则金融机构可拒绝销售,避免权责不清导致的纠纷。

  《办法》要求产品风险**由低到高至少包括**至五级,并动态调整,避免"一刀切"。与此同时,该办法要求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前者可简化流程,后者强化保护。

  在风险评级方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素的细化要求。在评估标准方面,《办法》要求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防止随意调整。在行为禁止清单方面,明确禁止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虚假宣传、风险错配等事项。

  《办法》对65岁以上投资者提出更细的操作流程,要求对老年人追加告知、延长考虑时间、线**程需具备适老性等;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协商、调解、仲裁等多途径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在信息保护与披露平衡方面,《办法》既要求客户提供必要信息,又严格保护数据安全,并以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披露风险,提升服务获得感。

  温彬表示,在落实举措上,商业银行通过“制度 系统 人员”三位一体协同发力,将适当性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全链条,**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平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银行自身高质量发展。

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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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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