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物业税征收简介
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已出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税更确切地说应该叫做财产税,即对商业用途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课税;而狭义的物业税即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课税。从各国的征收实践看,物业税的征收并无统一的形式,征收对象也很不一样。有的**将物业税归入财产税中征收,除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外,对居民(或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也课以财产税,有的则单列有物业税;有的则没有设立财产税,只列了物业税。在美国对个人持有的动产一般情况下免除财产税(物业税),但规定若该动产被用于商业用途,则课以等同不动产的财产税。
在美国,物业税是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近一个世纪以来,物业税收入在美国各级政府收入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02年,物业税收入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45%,在州和地方的共同财政收入中占68%,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共有的联合财政收入中占42%。但是在1992年,这三项百分比分别降至12%,18%,8%。可见,美国的物业税收入与其他税项相比,重要程度有所下降,但在地方政府收入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为主体税种在**实施收入调节过程中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美国除了对不动产征税外,对其他一些商业用途的个人财产也征收财产税。这些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的设备,农业设备和工具,原材料,公共地上私人所有的木材,船只,私人交通工具等。由于美国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物业税,所以它将所有的物业税统一于一个地方适用税率。各地方政府为加强对物业税的征收,还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
美国对不动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的物业税减免主要是针对非商业用途的减免。具体的免税项目有:(1)家庭及个人拥有的非商业用途的动产;(2)政府部门征用的个人财产;(3)包括转售品在内的存货,手工制品及牲畜;(4)定制开发的软件或修正后的软件套装程序;(5)州际贸易用的集装箱;(6)户主的财产评估价值中有3000美元可获免征,户主**由估税员审定;(7)个人财产帐户低于500美元的免征;(8)教堂,社会服务机构等非盈利性组织的财产,需每年申请;(9)校产。除此之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对年长公民及残障人士实施物业税减免。具体的减免项目有:(1)年收入在30000美元以下者,对其房屋免征**超额税或特种税;(2)如果年收入低于24000美元,则一些常规的物业税项也可获得免除。这一类型的税收减免主要是着眼于对低收入阶层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在征收上,由估税员对所有财产者的财产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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